第五期
普法问答
Q
【资料图】
老人摔倒了,该不该扶?路见不平,该不该帮?做了好事自己受到伤害,是不是只能自认倒霉?
应该扶。见义勇为,乐于助人本是中华传统美德。但在一段时间以来,救助摔倒老人反被讹等新闻屡见报端,让许多人犯了难,现在《民法典》给好人撑腰了。
A
检察官说法
为见义勇为者撑起法律保护伞
一、如何定义见义勇为
目前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,主要有三个方面:1、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。相反,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,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,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。2、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,是国家、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安全。比如,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、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,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。3、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,表现为在国家、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,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进行斗争,或者与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。
二、见义勇为致受助人损害不担责
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: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
紧急救助的构成要件包括:一是救助人自愿,如果救助人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,则不构成自愿;二是须情势急迫;三是救助人是为了防止受助人损失的扩大或加重;四是造成了受助人损害而非第三人损害。
三、好人好事致自己受损可要求补偿
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:“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,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,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。没有侵权人、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,受害人请求补偿的,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。
《民法典》设立“好人条款”,既是对好人好事的保护,给英雄吃了一颗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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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稿 | 于胜男
编辑 | 羊彬、王嘉
审核 | 丰建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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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来源:胶州市检察院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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